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既可以对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可以适时地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用装备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器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由此可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有持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人民法院中,除了司法警察其他任何人不得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在强制执行中,执行主体没有权利使用警械和武器,就体现不出强制力、威慑力,一旦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就显得有心无力。尤其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期和利益冲突的凸显期,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遭遇的暴力抗法的手段和情节都有加重的趋势。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司法强拆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力缓解“执行难”和“暴力抗法”等问题。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面临的困境
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准军事化一支武装力量,在司法强拆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其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警力配备严重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随着近几年来人民法院职能的逐步拓展,司法警察部门的警务保障工作日益繁重,上级对于执法行为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化,按照这一规定配置的法警数量远不能满足法院日常用警的需求,显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即便如此,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由于诸多原因,尚不能按照这一规定配足警力。绝大多数人民法院日常的庭审保障、安全保卫、协助执行等工作已经使法警部门警力吃紧,即将面对的司法强拆,无疑会使得警力不足的窘境暴露无遗。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共有法警18名,在编法警12名,基本工作安排为:驻庭法警4名,安检法警4名,押解、值庭、看管法警6名,仅仅能满足日常的警务保障工作,现有的警力配置无法满足司法强拆的要求。